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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EAN-128条码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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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EAN-128条码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湖州美佳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28 08:21:50

超级市场里的许多商品外包装上,都印有一种宽度不同的黑色相间的平行条纹,这就是商品的身份证,即条形码。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最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

条形码是将宽度不等的多个黑条和空白,按照一定的编码规则排列,用以表达一组信息的图形标识符。常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和白条排成的平行线图案。

条形码可以标出物品的生产国、制造厂家、商品名称、生产日期、图书分类号、邮件起止地点、类别、日期等许多信息,因而在商品流通、图书管理、邮政管理、银行系统等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每一种商品在世界上只有唯一的一个商品条形码,识别它的身份时,只要用特殊的光电扫描器对条形码从左向右进行扫描,将粗、细、疏、密各不相同的条形码中获取的光信号转换成电信号,再通过电子译码器,就可以知道商品的名称,还可知道商品的价格和质地。

在超市里或者商场里,只要把商品条形码在激光扫描器上一扫,就能马上打印出收款账单,标清商品的品名及金额,便于顾客付款、收银员结账,并且将销售情况输入到电子计算机网络内,帮助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各种商品库存信息。

最早被打上条形码的产品是箭牌口香糖。条形码技术最早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诞生于威斯汀豪斯的实验室里。一位名叫约翰·科芒的美国发明家“异想天开”地想对邮政单据实现自动分拣。

他的想法是在信封上做湖州条码标记,条码中的信息是收信人的地址,就像今天的邮政编码,为此,科芒德发明了最早的条码标志。

直至1949年的专利文献中才第一次有了由美国的诺姆·伍德兰和伯纳德·西尔沃发明的全方位条形码符号的记载,在这之前的专利文献中没有条形码技术的记录,也没有投入实际应用的先例。

二维条码的出现,提高了数据采集和信息处理的速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为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很大贡献。

扫码模组的广泛运用不但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也给很多行业领域的带来了智能、方便与便捷。作为湖州条码二维码识读设备生产商为大家讲解自助终端支付场景下串口集成二维码扫描模组有哪些优势?将手机二维码对准扫描窗口,刷码支付,一气呵成!

可以发现,在商场摆放整齐的各类自助零售终端,例如售货柜、点餐机、售取票终端、自助娃娃机等售卖设备,购物时只需打开手机支付宝或微信上的支付码轻轻一刷,简单便捷、快捷支付。尤其是从几年前静态二维码被限额500元开始,即贴二维码收款方式的静态码付款,消费者名下账户日交易额度都不能超过500元,而使用静态码收款的商家只能收“信用卡类交易”不超过1000元,一个月不超过1万元。在该条码支付限额安全政策下,越来越多的自助零售终端被迫升级改造,内嵌二维码扫描器。

用户只需将手机二维码(包括支付码)靠近扫描窗口即可快速感应读取二维码,扫码模组自带LED补光,即便在手机屏幕反光、贴彩膜、背光或较暗的光线的环境下也能正常识读。那么作为终端设备支付场景下不可或缺的扫码组件,关于扫码模组、二维码扫描器、条码二维码识读设备的硬件配置,我们如何根据自助终端的类型与实际应用情况进行选购呢?

现在有部分扫码模组源头生产厂商是支持OEM定制的,例如推出的嵌入式LV4500I二维码扫描模组内置有自主研发的高性能二维解码芯片,可以读取手机屏幕和纸质文档上的或条码信息,核心功能模块化设计,美观大方,可整体内嵌使用。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采购扫码模组时要辨别清楚了解它的应用性能与售后,才能发挥出其高效解码的性能优势。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湖州条码管理,促进商品流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商品项目识别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设计、制版、印刷、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市技术标准情报所为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市商品条码业务管理工作。第五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六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代码IC卡);(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经核准注册的,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赋予厂商识别代码,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资格。第八条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本市行政区域内系统成员名单及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并报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国家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原注册事项的,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需继续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依法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或者由于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等原因而终止的,应当于停止使用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设计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的制作质量。第十七条鼓励系统成员和相关单位委托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资格的企业印刷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版、印刷,并保证商品条码的制版、印刷质量。第十九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系统成员不得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第二十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二)不得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品条码;(三)不得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四)不得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建立商品自动销售系统的销售者,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自动结算系统的管理。不得销售商品条码系伪造、冒用、转让或者注销的商品。第二十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对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质量以及商品条码的应用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制版、印刷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多个商品条码的;(二)在不同规格、品种、包装的商品上使用相同商品条码的;(三)将商品条码肢解使用的;(四)用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其他代码充当商品条码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系统成员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罚款。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续展、注销手续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司申请商品湖州条码业务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条件

(1)凡在我国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具有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以下简称厂商代码)。

(2)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企业,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原则上应拥有商标注册权;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单位,只有在不违背商品编码唯一性的前提下,方能申请注册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

2.企业义务

(1)一个厂商代码只给一个企业使用,企业不得转让或与其它企业共用自己的厂商代码。

(2)为保证商品条码的唯一性,企业应将其厂商代码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商品上,但为他人加工或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原则上应使用商标注册者为该种商品编制的商品条码。

(3)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应遵循国家标准,以保证商品流通各环节能够准确识别商品信息。

(4)企业应该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5)企业应该按规定参加复审。

3.注册程序

(1)企业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其分支机构索取中国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按规定填写完整。

(2)企业应提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商标注册证明(如商品上不使用注册商标,企业应出具证明),并与厂商代码注册申请书一起送交中心或其分支机构。

(3)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4)注册完毕,中心将厂商代码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并向企业颁发《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

(5)中心将对企业及其注册的厂商代码予以公告。

4.厂商代码的维护

(1)企业如与他人合资、合并,其新企业应单独办理厂商代码注册申请手续。

(2)厂商代码有效期为二年,期满后应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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